旺報【特派員徐尚禮/北京報導】

湖南省《台胞投資保護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推出的《實施辦法》要點包括鼓勵台胞到湘投資、讓台胞安心在湘投資興業,和維護台胞投資者在湘合法權益三大方面作了相關規定。

近日,湖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召開電視電話會議,會上,湖南省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馮波就立法有關情況作了說明。

《實施辦法》包括:鼓勵台胞投資具有資源、產業優勢和發展潛力以及符合大陸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的專案;鼓勵台胞投資企業及其協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融資性擔保機構,為台胞投資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審批或登記台胞投資事項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能夠當場辦理的要當場辦理。

台胞投資湖南,享受比照適用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台胞乘坐直接入境航班至湖南的,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機場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簽注;台胞子女可以到湖南的高等學校、中學、小學和幼稚園接受教育,就讀小學、初中享受義務教育學生的同等待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台胞的投資和投資收益,損害其合法權益等。

中共湖南省委常委、湖南省副省長陳肇雄表示,各級各部門要著力為台灣同胞提供產業政策和法律諮詢、審批代理等方面的服務,幫助協調解決企業用地、公司上市、融資擔保、科技創新、產品出口等問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int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